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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叶斌与胡古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斌,胡古灯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叶斌,市民。委托代理人潘地松,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古灯,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斌与被告胡古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叶斌负担(原告已预交650元)。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