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叶斌与胡古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斌,胡古灯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叶斌,市民。委托代理人潘地松,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古灯,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斌与被告胡古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叶斌负担(原告已预交650元)。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