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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长满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长满,王俊红,王洪勇,高善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风信,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长满,女,汉族,1979年5月25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王俊红,女,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王洪勇,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高善昂,男,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长满、王俊红、王洪勇、高善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表示该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4)枣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