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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兴栓与被执行人毛发磊、许双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栓,毛发磊,许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杨兴栓,男。被申请执行人毛发磊、男。被执行人许双,女。申请执行人杨兴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毛发磊、许双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双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兴栓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峥审判员 :徐启明审判员 : 常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东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