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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冯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农民。2015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艳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伙同李建成(另案处理)窜到德庆县悦城镇江边村村委会沙尾村徐金群家门口处,盗走被害人梁某停放于此的粤H×××××号红色女装豪爵牌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45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在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去到德庆县悦城镇江边村村委会沙尾村村民徐金群家门口处,盗走梁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粤H×××××红色女装豪爵牌摩托车。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45元。2015年5月31日,被告人冯某被民警查获,起回被盗车辆后发还车主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及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车辆被起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对被告人冯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光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