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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修凯、黄兴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700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裕彬,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羽,系该社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刘修凯,男,汉族,村民,内江市东兴区人。被告黄兴君,女,汉族,村民,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修凯、黄兴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二被告外出无法联系,无明确的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修凯、黄兴君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