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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梅娟娟与侯成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娟娟,侯成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40号原告:梅娟娟,女,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侯成礼,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娟娟与被告侯成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梅娟娟负担。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