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梅娟娟与侯成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娟娟,侯成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340号原告:梅娟娟,女,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侯成礼,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娟娟与被告侯成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梅娟娟负担。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