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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53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