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姜胜本与张秀峰、营口市老边凯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17号原告姜胜本,男。被告张秀峰,男。被告营口市老边凯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经理被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作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楠,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胜本与被告张秀峰、营口市老边凯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管辖有误,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胜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0元,全部返还。审判员 王延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