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法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庆华、王希珍与林传军、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华,王希珍,林传军,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华,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王希珍,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林传军,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军(袁尚进),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李庆华、王希珍与林传军、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庆华、王希珍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林传军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系统被执行人王军(袁尚进)工资已被另案冻结待扣划后执行分配。另查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