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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8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玉龙与张宏、李丽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龙,张宏,李丽娜,岳占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840-1号原告王玉龙。被告张宏,河北尚硅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丽娜。被告岳占富。原告王玉龙诉被告张宏、李丽娜、岳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王玉龙提供的三被告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因被告不明确,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玉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照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