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8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玉龙与张宏、李丽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龙,张宏,李丽娜,岳占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840-1号原告王玉龙。被告张宏,河北尚硅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丽娜。被告岳占富。原告王玉龙诉被告张宏、李丽娜、岳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王玉龙提供的三被告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因被告不明确,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玉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照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