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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贤林与葛荣红、倪素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张贤林。委托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荣红。被告倪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林与被告葛荣红及通州区川姜镇丽森纺织品经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将通州区川姜镇丽森纺织品经营部变更为倪素英。2015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4日,本院再次通知双方于2015年8月13日开庭审理,因原告张贤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原告张贤林负担。审判员 贲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