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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琴珍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罗先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一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鸿浩,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琴珍。委托代理人:王亚平,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先楷。委托代理人:王直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直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弘运集团潢川安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陈华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直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琴珍、罗先楷、王直春、信阳市弘运集团潢川安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鄂新洲旧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又于2015年6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显海审判员  刘 畅审判员  张海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政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