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梁朝志、梁亚红、梁杰与刘三廷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朝志,梁亚红,梁杰,刘三廷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239号原告梁朝志。原告梁亚红。原告梁杰。被告刘三廷。原告梁朝志、梁亚红、梁杰与被告刘三廷共有纠纷一案,经审查,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朝志、梁亚红、梁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穆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