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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梁朝志、梁亚红、梁杰与刘三廷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朝志,梁亚红,梁杰,刘三廷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239号原告梁朝志。原告梁亚红。原告梁杰。被告刘三廷。原告梁朝志、梁亚红、梁杰与被告刘三廷共有纠纷一案,经审查,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朝志、梁亚红、梁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穆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