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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粟海军与全州县咸水乡新云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海军,全州县咸水乡新云页岩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粟海军,农民。被告全州县咸水乡新云页岩砖厂,住所地:全州县咸水乡白竹村新板山。经营者黄文乐,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海军诉被告全州县咸水乡新云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粟海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粟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桔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荣明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