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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民字第16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吉晟木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吉晟木材有限公司,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1632-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吉晟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铭。被执行人: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玲。申请执行人杭州吉晟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湖安商外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吉晟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24165元(含诉讼费518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吉晟木材有限公司尚有债权324165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房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16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吉晟木材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摩根泛美家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