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六生、朱五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六生,朱五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黄六生,男,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州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朱五生,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黄六生的申请,于2015年7月7日做出(2015)宁民一初字第175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五生所有的赣B×××××号小轿车。申请执行人黄六生与被执行人朱五生达成了和解协议,要求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五生所有的赣B×××××号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罗锦华审判员 钟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