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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六生、朱五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六生,朱五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黄六生,男,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州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朱五生,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黄六生的申请,于2015年7月7日做出(2015)宁民一初字第175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五生所有的赣B×××××号小轿车。申请执行人黄六生与被执行人朱五生达成了和解协议,要求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五生所有的赣B×××××号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罗锦华审判员  钟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