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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荣祥与王荣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祥,王荣燕,殷会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王荣祥,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王荣燕,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殷会雷,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执行王荣祥申请执行王荣燕、殷会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荣燕、殷会雷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除扣留被执行人王荣燕在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7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金7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