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姜永峰、刘红艳、谢祥宝、刘兴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永峰、刘红艳、谢祥宝、刘兴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870号请执行人潘兴雪被执行人姜永峰、刘红艳、谢祥宝、刘兴昌申请执行人潘兴雪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主守宾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0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红艳已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潘兴雪与被申请姜永峰、刘红艳、谢祥宝、刘兴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姬中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洪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