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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颜贵兴与杭州视线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贵兴,杭州视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915号原告颜贵兴。委托代理人徐珍。被告杭州视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盛。原告颜贵兴诉被告杭州视线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贵兴委托代理人徐珍、被告杭州视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线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贵兴诉称,被告公司自2013年1月起拖欠员工工资,截止目前仍拖欠原告2013年1月工资2708元、2013年2月工资2230.5元、2013年3月工资698元、2013年12月工资5195.45元、2014年1月工资5145.45元、2014年2月工资5125.45元、2014年3月工资5185.45元、2014年4月工资5185.45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1473.75元。被告视线公司答辩称,工资金额没有异议,是欠薪该数额没有支付。经审理查明,颜贵兴原系视线公司员工。2014年4月24日,视线公司向颜贵兴出具员工工资未付款额证明,载明:公司未支付原告共计12个月工资,尚未支付的工资总款额为47230.65元。后视线公司向颜贵兴支付了2012年11月、12月、2013年10月、11月共计4个月工资15756.9元,此后再未支付过工资。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起前述诉请。上述事实有工资清单、员工工资未付款额证明、劳动合同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受聘于被告,为被告提供正常劳动,被告理应支付相应工资报酬。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资报酬31473.75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视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颜贵兴劳动报酬人民币31473.7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被告杭州视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佳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