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钟祥执恢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与钟祥市蓝箭汽车销售公司、邹本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钟祥市蓝箭汽车销售公司,钟祥市蓝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本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钟祥执恢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平。被执行人钟祥市蓝箭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本德。被执行人钟祥市蓝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本德。被执行人邹本德。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与钟祥市蓝箭汽车销售公司、邹本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鄂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钟祥市蓝箭汽车销售公司、邹本德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钟祥市蓝箭汽车销售公司、邹本德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鄂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贤成审 判 员 杨春生代理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