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强与被执行人赵殿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强,赵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335号申请人付强,男,1985年9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赵殿成,男,1956年4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付强与被执行人赵殿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付强给付劳动报酬款17760元。受理案件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7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付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殿成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殿成履行给付1万元,对剩余部分约定还款日期,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吉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