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杰辉、林巧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杰辉,林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945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杰辉,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巧梅,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杰辉、林巧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6810元及滞纳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执审字第163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碧财审判员 苏荣杰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杰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