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鸿禄,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职业、。上诉人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宁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建林审判员 张育林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倩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