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胡安强与邢江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75-1号申请人胡安强,居民。王被申请人邢江峰,居民。申请人胡安强因与被申请人邢江峰发生交通事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邢江峰驾驶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邢江峰驾驶的冀A×××××(冀A×××××挂)号肇事车辆,期限二年,自2015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13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