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男,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朱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决定,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免费领养宠物信息后,利用从庞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红纳里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来的虚假物流网站骗取被害人物流费用的方式实施多起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24日,被害人林某某通过陈某甲等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免费送宠物的帖子,找到被告人朱某某与陈某乙,当他们通过网络聊天确定被害人同意收养宠物并以物流方式送货后,便让林某某与扮演物流公司职员的陈某甲联系,陈某甲再通过虚假物流网站并以要支付物流费用为借口,多次要求被害人林某某往指定的银行账号汇款,累计骗取林某某人民币3645.31元。案发后,赃款无法追缴。2、2014年11月27日,被害人付某某通过陈某甲等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免费送宠物的帖子,找到被告人朱某某与陈某乙。当他们通过网络聊天确定被害人同意收养宠物并以物流方式送货后,便让付某某与扮演物流公司职员的陈某甲联系,陈某甲再通过虚假物流网站并以要支付物流费用为借口,多次要求被害人付某某往指定的银行账号汇款,累计骗取付某某人民币2025.11元。案发后,赃款无法追缴。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某、付某某的报案材料,同案人朱某某、吴某某、庞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洪某某、陈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账户等相关书证,(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5670.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陈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