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虎青与广州伟帮皮具护理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青,广州伟帮皮具洗护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29号原告:李虎青,身份证住址:山西省清徐县。委托代理人:程晶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伟帮皮具洗护连锁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州伟帮皮具护理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辉,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由,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虎青诉被告广州伟帮皮具洗护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上午8时45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虎青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被告广州伟帮皮具洗护连锁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虎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虎青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李虎青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