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官植诉被告郑杰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官植,郑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孙官植,男,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于鑫,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杰,男,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朴春梅,女,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官植诉被告郑杰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官植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官植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官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孙官植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延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