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玉田与冯红、冯维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919号原告张玉田与被告冯红、冯维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