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大汉、黄定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大汉,黄定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62-2号申请执行人林大汉,男,1958年10月5日生,现住南宁市。被执行人黄定山,男,1949年8月7日生,现住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林大汉申请执行黄定山关于民间借贷一案,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定山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令由申请执行人的朋友雷建平拖欠被执行人黄定山的债务2341元来抵消本案执行人拖欠申请人的债务。本案双方当事人及申请执行人林大汉的朋友雷建平对此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林大汉同意如此兑消后由法院裁定对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谭海枝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