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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孔祥仁诉卢洪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仁,卢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孔祥仁,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齐市铁锋区光荣街道建材社区东升委380组,身份证号232602197101280534。被执行人卢洪君,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齐市建北市场金煜建筑装潢材料商店业主,住建华区新丰委91组,身份证号码230208197201231312。本院在执行(2012)建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建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