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柯茂颖与王宝忠、邱琴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茂颖,王宝忠,邱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柯茂颖,男,1976年9月1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刘文颂,泉港区南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宝忠,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邱琴华,女,1979年1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柯茂颖与被告王宝忠、邱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8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王宝忠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茂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茂颖负担。审判员  黄宏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曙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