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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1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树学与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学,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0240号原告刘树学,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被告孙静,女,1956年10月21日出生。原告刘树学与被告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树学以被告孙静于2014年5月开始为原告办理火车售票店为由从原告借款共计100000元。现要求判决被告归还100000元并偿还延期及给付期间的利息,判决被告支付诉讼费。本院认为:起诉时,原告刘树学主张该100000元为孙静的借款,诉讼中原告刘树学主张该100000元为孙静为其办理火车票售票点的加盟及其他费用,现刘树学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不妥。经本院释明,刘树学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树学对被告孙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中代理审判员  许无忌代理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