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荣华木业有限公司与福建联合森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富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荣华木业有限公司,福建联合森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富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福建荣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法定代表人温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金荣,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联合森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则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元强、陈淑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政和富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法定代表人吴岐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元强、陈淑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荣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联合森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富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荣华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政和富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荣华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荣华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政和富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灵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