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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05号原告:牛某,男,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某,女,199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