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执民字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九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九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拱执民字786号申请人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民。被执行人浙江九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镇炜。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九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杭拱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我院根据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执行(2015)杭拱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我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浙江九麟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浙江九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排查:1、浙江九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浙江九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通过浙江省高院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5年3月16日银行存款余额为0元元;2015年7月27日银行存款余额为0元。申请人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7909287元债权在其承建的钱江经济开发区浙江九麟科技有限公司厂区项目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该项目工程我院并未取得处置权,故我院已向处置法院转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九麟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拱执民字第7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琰审判员 郑科贵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厉素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