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飞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326-2号原告陈飞,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李永福,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与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50元,减半征收327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75元,由陈飞负担。审 判 长 刘立新代理审判员 孙 琳人民陪审员 刘华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