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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辖终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姚爱武与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阴人民西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姚爱武,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阴人民西路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辖终字第00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M10-23-4。法定代表人:张树容,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爱武,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生。原审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阴人民西路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西路281号(万达广场)负一楼。负责人:郑尉霞。上诉人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爱武、原审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阴人民西路店(以下简称华润万家江阴店)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民辖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3年2月14日,姚爱武向华润万家江阴店购买了加多宝公司生产的加多宝饮料一箱(12罐)。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地(销售地)为江阴市,华润万家江阴店的住所地系该院辖区。另,当事人提供了发票、产品外观图片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为江苏省江阴市,华润万家江阴店的住所地系江苏省江阴市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加多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加多宝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加多宝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涉案产品由加多宝公司生产,故由加多宝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二审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涉案产品销售发生在江苏省江阴市,属原审法院辖区;且原审被告华润万家江阴店亦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加多宝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