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执字第9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江苏紫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俊、田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江执字第938-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扬州市解放南路17号32-35。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玮,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俊。被执行人田美。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俊、田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扬江民初字第0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俊、田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江苏紫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91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33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陈俊、田美所有的坐落于本区仙女镇唐田路东一巷3号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依法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房地产拍卖或变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江都市陈俊、田美所有的坐落于坐落于本区仙女镇唐田路东一巷3号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依法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房地产拍卖或变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江民初字第0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修怀执行员 刘敏亮执行员 朱晓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