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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邹某某。被告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绍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