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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陈某某,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开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尹巨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苑清华、人民陪审员于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九八九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同居生活,(因双方已到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当时没有证婚证本,所以至今未领)。当初感情很好,生育一男孩一女孩,现都已结婚。近几年,原、被告都在外面打工,每年见面就吵闹,被告竟以原告有外遇之名进行侮辱,使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了强烈刺激,每天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放弃所有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某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向法院举出小街基镇后河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两份,证实原、被告确为夫妻关系及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外出打工,联系不上的事实。经审查,以上证据,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上认证,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李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前,任何一方均不得再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巨刚审 判 员  苑清华人民陪审员  于 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志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