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关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27号原告关某甲。被告王某。原告关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冯哲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甲、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并于××××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关少涵。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大,婚后经常争吵,在争吵中被告对原告及其家人大打出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9月15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不仅没有悔过表现,反而变本加厉,频繁信息威胁原告及家人,因原告无法忍爱被告精神上的折磨,自2014年8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甚至春节也不敢回家过年,现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关少涵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原告关某甲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及其婚生子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2014)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曾因感情不和,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若原告坚持要求与我离婚,必须补偿我5万元。小孩随我生活,我不要求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被告王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关某甲与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号:鄂荆钟结字第030500378),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关少涵。关某甲与王某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关某甲于2014年9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王某离婚,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6月30日关某甲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王某离婚。本案在审理中,因原、被告的调解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且生育子女。在日常生活中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且原告关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关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关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冯哲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曾宪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