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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俞光与骆平、富阳市红枫化纤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光,骆平,富阳市红枫化纤有限公司,章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984号原告:俞光。被告:骆平。被告:富阳市红枫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赟。委托代理人:骆加平。被告:章毅。原告俞光诉被告骆平、富阳市红枫化纤有限公司、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骆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赔偿该借款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届满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要求被告富阳市红枫化纤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章毅对上述债务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窦颖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俞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平、富阳市红枫化纤有限公司、章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被告骆平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用途为矿山投资,借款于2014年12月31日归还。该借款由被告富阳市红枫化纤有限公司提供信用保证,由被告章毅对案涉借款提供100000元的个人信用保证。现经原告催讨,被告骆平并未归还案涉借款,被告富阳市红枫化纤有限公司、章毅亦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被告骆平向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汇款凭证及庭审陈述为凭,系属真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现被告经原告催讨,在约定期限内未归还借款,依法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富阳市红枫化纤有限公司、章毅作为保证人,依约定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章毅应在借款100000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章毅在代偿后,依法可向债务人追偿。综上,原告俞光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骆平、富阳市红枫化纤有限公司、章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骆平归还原告俞光借款本金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骆平支付原告俞光借款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富阳市红枫化纤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章毅在100000元范围内对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骆平、富阳市红枫化纤有限公司、章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卡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