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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周和平与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和平,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周和平,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蕲春县漕河镇彭祖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70********。被执行人高建军。申请执行人周和平与被执行人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房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和平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司法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蕲春县人民法院(2012)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