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四海与高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四海,高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徐四海,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高垒(曾用名高磊),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徐四海与高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垒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101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