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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当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167号原告:当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丛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霖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