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当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167号原告:当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丛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霖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