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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鑫鑫申请执行卢氏县辉瑞矿业有限公司、王相业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鑫鑫,王相业,卢氏县辉瑞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郭鑫鑫,男,1997年生。被执行人卢氏县辉瑞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建房,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相业,男,1962年生。郭鑫鑫申请执行卢氏县辉瑞矿业有限公司、王相业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卢民五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相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郭鑫鑫赔偿款73528.60元,被执行人卢氏县辉瑞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执字第2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张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