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术怀与屈正磊、刘淑梅、林学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术怀,屈正磊,刘淑梅,林学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2325号申请执行人徐术怀。被执行人屈正磊。被执行人刘淑梅。被执行人林学亭。申请执行人徐术怀与被执行人屈正磊、刘淑梅、林学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7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325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