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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飞与王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飞,王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淑华。再审申请人刘飞因与被申请人王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飞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淑华带领一同去的人擅自闯入由其管控的房屋挑起事端,系导致事件诱发原因。双方虽有争执,但其未有击打行为,王淑华伤情系弄虚作假,王淑华及其一同去的人所作证言相互矛盾,王淑华自称被打一下,其一同去的人称数下,故该证言不应采信。刘飞不应负赔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他现场人员作了调查笔录,均证实刘飞用铁管击打了王淑华。刘飞本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亦承认用铁管击打了王淑华。王淑华提供的证人出庭证实内容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内容吻合。王淑华的诊断书及病案证实王淑华头部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且公安机关已对王淑华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刘飞用铁管击打王淑华致其住院治疗的事实。刘飞虽否认公安机关对其询问笔录内容,但该笔录有刘飞签名及捺印。因王淑华到刘飞处系因发生纠纷导致受伤,故原判决王淑华自行承担30%、刘飞承担70%责任适当。综上,刘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闫谦逊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代理审判员  孔祥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伟亮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