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周用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用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555号原告:周用才,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现住江门市。委托代理人:刘扬智,男,系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地址: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负责人:蔡仕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宗,男,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敏怡,女,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用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及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用才的委托代理人刘扬智,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永宗、欧阳敏怡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用才起诉认为,2014年9月5日,邝健源驾驶粤J×××××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沿潮连大道往潮连大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潮连大道潮连大道岗路段时,与同向在前由原告周用才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机动车(搭载徐有容)发生碰撞,造成徐有容、原告周用才受伤及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邝健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有容、原告周用才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江门市中心医院留院治疗,至2014年9月12日出院,共住院8天,出院后休息3天。2015年5月13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82784.9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在收到调解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用才赔偿款78000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二、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本案就此了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互不追究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周用才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许军华二Ο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刘绮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