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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5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李跃、丁玲与徐家宏、刘云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丁玲,徐家宏,刘云,徐丽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5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跃,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申请执行人丁玲,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徐家宏,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刘云,女,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徐丽雯,女,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跃、丁玲与被执行人徐家宏、刘云、徐丽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申请执行人李跃、丁玲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家宏持有上海谷樽贸易有限公司股权,出资额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徐丽雯(证券账户号:AXXXXXXXXX)持有的江西长运100股(证券代码600561,证券类别为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指通过你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